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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超士著《中國中古禮律綜論》出書暨目錄
書名:《中國中古禮律綜論》
作者:高超士
出書社: 商務印書館
出書時間: 2017年6月
【內容簡介】
二千多年來,中國朝代更迭紛歧,但活著界古文明中唯有中國獨自延續至今,*重要的原因,當是傳統文明能夠長期堅持優勢。這個優勢文明的基礎要素,即本稿所指出的禮、律。從這個觀點而言,近代以來的危機,*嚴重的應該是喪掉文明優勢,此事才是關系整個中華平易近族的命脈。基于此故,對傳統文明要從事學術研討時,若何還原其歷史真面孔,成為研討者的重要課題。本書作者首由教導史進手,接著推展法制史研討,就是由于此故。但追根究柢,必須尋找傳統文明之焦點價值地點,作者著重禮、律,並且重視其構共享會議室成時期,也就是隋唐時期,其因在此。本稿是體現了二十多年來高超士師長教師潛心研討的結果,乃其集年夜成之作:舞蹈教室上溯先秦,下至隋唐,詳細闡述了禮法演變的關鍵環節,同時又不乏細微之處的衝破,例如對唐律和開元禮舉重若輕的掌握;此外,本書更是結合中古史學界和法史學界對天圣令的研討,獨辟蹊徑的勾連唐宋變革的時代年夜問題,做出了創新性的解釋,很年夜水平上豐富了我們對中古時期的懂得。
交流【作者介紹】
高超士,1940年生于臺灣中淨水。臺灣年夜學歷史學系畢業、小樹屋japan(日本)東京年夜學文學博士,曾任:臺灣年夜學歷史學系傳授、主任,臺灣年夜學教導學程中間主任,japan(日本)東京年夜學東洋文明研討所研討員,韓國漢城年夜學國史學科研討傳授。現任:臺灣年夜學歷史學系名譽傳授。著作:《東亞教導圈構成史論》(2003)、《東亞現代的政會議室出租治與教導》(2004)、《中國中古的教導與學禮》(2005)、《中國中古政治的摸索》(2006)、《東亞傳統教導與法文明》(2007)、《律令法與全國法》(2012)等書,以及論文多篇。主編:《唐律與國家社會研討》(1999)、《東亞文明圈的構成與發展》二冊(2003)、《唐代身分法制研討——以唐律名例為中間》(2003)、《東亞傳統教導與法制研討》全二冊(2005)、《東亞傳統家禮、教導與國法研討》全二冊(2005)、《中國法制史叢書》全十冊(2005-2012)、《唐律與國家次序》(2013)、《中華法系與儒家思惟》(2014)等多種。
【目錄】
導論:中國中古的禮律——儒學的實踐
上篇 中古禮律的法制化
第一章 中古時期的制禮
媒介
第一節 先秦禮說三義
第二節 中古時期的制禮
結語
第二章 法文明的定型:禮主刑輔原則的確立
媒介
第一節 法文明的定型——從禮刑合一到禮主刑輔
第二節 法文明定型的特質
一、以律典正次序而年夜備于唐律
二、則天應時立法設刑
三、法典的倫理化
四、平易近族和諧的法理化
結語
第三章 東亞傳統法文明的幻想境界——“平”
媒介
第一節 禮的成分差序
第二節 “(唐律)收支得古今之平”
第三節 從法文明釋“平”
第四節 “平”在東亞傳統政法的運用
結語
第四章 中古皇家宗廟的祭奠禮儀——禮律的考核
媒介
第一節 從禮制上探討宗廟祭奠的意義
一、廟數問題
二、祭禮問題
三、宗廟祭奠的意義
第二節 從法制上探討宗廟祭奠的意義
結語
第五章 唐代禮律規范下的婦女位置——以武則天時期為例
媒介
第一節 武則天對進步婦女位置的作為
一、關于高宗封禪泰山降禪禮以皇后為亞獻、越國太妃為終獻
二、關于洛陽婦女參觀明堂
三、關于“父在為母齊衰三年”
四、其他禮儀
第二節 律令規定下的婦女位置
結語
第六章 義合與義絕——兼論唐朝律令的非血緣法制次序
媒介
第一節 義合關系的法制化——樹立非血瑜伽教室緣關系的人倫次序
一、何謂義何?
二、義合類型探討
第二節 義絕關系的法制化——終止非血緣關系的人倫關系
第三節 義合和義決在法制上的意義
結語
中篇 隋唐禮制的探討
第七章 隋文帝時代的制禮作樂
媒介
第一節 代周建隋時期
一、矯正服色·冠冕·輿輦之制
二、制訂開皇禮
三、作禮
第二節 平陳以后
一、樂
二、修定仁壽禮
第三節 隋文帝“不悅學、不知樂”質疑——有關隋代立國政策的辯證
一、問題地點
二、關于“不悅學”
三、關于“不知樂”
結語
第八章 隋煬帝時代的制禮作樂
媒介
第一節 制禮
一、輿服制
二、七廟制
第二節 作樂
結語
第九章 從唐武德到貞觀禮的成立
媒介
第一節 從令典到禮典
第二節 序例禮的變遷
一、三祀禮
二、鹵簿制
三、衣服制
四、祀天神·祭地祇
五、祭宗廟
六、釋奠禮
七、樂的變遷
結語
第十章 唐代敦煌官方的祭奠禮儀
媒介
第一節 國家禮儀概要
一、中心祭奠禮儀
二、州縣官主祭奠禮儀
第二節 敦煌當局的祭奠禮儀
一、藉由、社稷之祀
二、風伯、雨師、雷師之祀
結語
下篇 隋唐法制的探討
第十一章 唐律研討及其問題
媒介
第一節 唐律諸問題
一、唐律的淵源問題
二、唐律能否為罪惡法定?
《唐律疏議》制作年月問題
四、唐律及令格局等篇目研討
五、特定法制問題研討
第二節 法令思惟問題
附述:《唐六典》的性質與實施問題
結語
第十二章 唐律中的家與家長責任
媒介
第一節 家長的責任
一、祭奠祖先的義務
二、教養子孫的義務
三、申告戶口的義務
四、輸納租稅的義務
五、主婚權與責任
第二節 家人共犯止坐尊長
第三節 家父長與家、國家、家全國的關系
一、“家“是國家統治下的基礎單位
二、家長對家內成員有專制權
結語
第十三章 關于《貞觀律》中的捕亡、斷獄兩律問題
媒介
第一節 《舊唐書·刑法志個人空間》太宗朝紀事
第二節 關于敦煌文講座場地書的唐律捕亡律殘卷
結語
第十四章 唐永徽東宮諸府職員令殘卷若干問題
媒介
第一節 唐“永徽東宮諸府職員令殘卷”名稱商議
一、令卷第六宜曰東宮王府職員
二、“三師三公府”與“三師三公”問題
第二節 試釋S.3375的讀經規定
一、考試項目及其考試辦法
二、考試資格與學館推定——記室、功曹與崇文館
結語
第十五章 “交流天圣令學”與唐宋變革
媒介
第一節 所謂“唐宋變革”
第二節 “唐宋變革”說的上限
結語 “天圣令學”的開拓
第十六章 關于唐代《法規》書
媒介
第一節 所謂法規
第二節 關于《法規》書
第三節 japan(日本)《令集解》所見《法規》實例
結語
結論
附錄一 臺灣近五十年來(1961-2008)年夜學文學院“法史學”研討趨勢——以碩博論文為剖析對象
附錄二 《中國中古禮律綜論》原刊論文目錄
人名索引
名詞索引
【導論】
中國中古的禮律 ——儒學的實踐
此處所謂的“中古”,指漢唐間的歷史,尤其漢武帝以后。此期可稱為確立孔教主義國家時期,重要是樹立以禮、律為治國年夜法。較為周全性展開,是在魏晉以后,到隋唐而年夜備。所以漢唐間的歷史也可稱為廣義的“中古”,而魏晉至隋唐可稱為狹義的“中古”。拙稿此處兼及廣狹定義,但由于筆者過往的研討,著重于隋唐,是以拙稿內容難免以隋唐教學場地居多,事非得已,敬請讀者諒察。
關于中國文明中的禮、律問題,學界持通論者多,前輩學者如陳寅恪、程樹德、錢穆、陶希圣、徐道鄰、瑜伽場地瞿同祖、陳顧遠、穗積陳重、瀧川政次郎、池田溫等,均有所論及,近人則以馬小紅較受矚目;至于個別的禮或律等問題,探討者更多,此處從略。《四庫撮要》對《唐律疏議》的說明,提到:“論者謂唐律一準乎禮,以為收支得古今之平。”除簡要地說明唐律的特質外,同時指出禮律的發展,到完成《唐律疏議》時,集其年夜成,也就是成為主要的里程碑。學界正面探討《唐律疏議》與禮的關系,如劉俊文、王立平易近、張文昌等,均有專文研討現在要說明的是禮律發展在中古這個時期的特質,簡單說就是儒學的實踐,學界這樣討論似乎較少,拙稿或可稍補前輩學者之罅隙。
假如要以簡單的文字來說明中國文明的重要成分,實當舉禮、律兩者。由于律在此處也可解為刑、法,所以也可說是禮、刑或禮、法。詳細一點說,則可舉德、禮共享空間、政、刑,此即孔子所說:“道之以政私密空間,齊之小樹屋以刑,平易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又說“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平易近無所措手足。”(《論語•子路》)孔個人空間子以為四者不成少,但有主從關系,此即以德禮(或謂禮樂) 為主,刑罰為次。《唐律疏議•名例律》規定:“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也是基于這種立論。由此看來,中國文明體系中的德禮與政刑要素,可有廣狹兩義,廣義而言,德禮指規定國家社會倫理的品德次序,政刑指規定國家社會組織的政治次序;狹義而言,以禮代表德禮;以律代表政刑。這樣的規定,年夜致已將國家社會組織到個人的行為規范包括在內,也就是涵蓋文明活動的重要部門。
基于此故,將德、禮、政、刑諸要素的運用,化約為禮、刑(律),在漢以后,已屢見不鮮,如賈誼曰:“常人之智,能見已然,不克不及見將然。夫禮者禁于將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漢書》卷四十八《賈誼傳》,《年夜戴禮記.禮察》亦同)這是用禮來規范行為于將然之前,用法(刑)來規舞蹈場地范行為于已然之后。從賈誼的立論看來,其意顯然著重禮義、德教。又如陳寵曰:“禮之所往,刑之所取;掉禮則進刑,相為表里者也。”(《后漢書》卷四十六本傳)這是典範的禮刑合一論,有別于上古的禮刑二分論。這樣的說法,凡是是由法制來解;但若由文明的觀點來解時,也可說是規范人間次序的具體表征。
魏晉以來,禮律云者,已成為當時的慣用語。私密空間如漢末曹操被策命為魏公并加九錫,冊曰:“經緯禮律,為平易近軌儀。”(《三國志》卷一《魏書•武帝紀》)宋文帝元嘉時,傅隆曰:“禮律之興,蓋本之天然。”(《宋書》卷五十五《傅隆傳》)另一方面,漢、魏以來,努力于將禮、律法典化,到隋唐集其年夜成。是以,禮律一詞,也常作為國家嚴重編纂事業的說明,例如隋文帝贊揚鄭譯的編纂功勞,說:“禮樂律令,公居其三。”(《隋書》卷家教三十八《鄭譯傳》)當時劉焯也與“諸儒修定禮律”。(《隋書》卷七十五《劉焯傳》)唐太宗貞觀十一年(637),李百藥“以撰五禮及律令成,進爵為子。”(《舊唐書》卷七十二《李百藥傳》)等等。
普通談儒學的發展,以為到魏晉以后進進陵夷時期,直至中唐以后才見復興之機。尤其思惟史著作,以為這一段時期, 具有代表性者輒為釋教諸宗派的興起。問題是這1對1教學一段時期的儒學發展,真的陵夷了嗎?就以唐高宗永徽四年(653 )頒行的《唐律疏議》,唐玄宗開元二十年(732)頒行的《年夜唐開元禮》(以下簡稱《開元禮》),這兩部法典而言,皆集古來禮瑜伽教室、律發展的年夜成,不單成為以后各朝編纂法典的藍本,並且也成為東亞諸國的藍本,絕非偶爾出現,可說是歷史發展的累積,尤其是儒學的實踐,不克不及等閑視之。
此處所說的儒學,指孔子及其門生與后儒繼承發揚舞蹈場地的學說,在中古的文獻里,常用“孔教”一詞,以與釋、道并論,但孔教雖有附近宗教之處,終究非為宗教。孔子是以四科教學,此四科是:德性、言語、政事、文學,均有其杰出門生,如德性:顏淵、閔子騫;言語:宰我、子貢;政事:冉有、季路;文學:子游、子夏等。(《論語.先進》)說明孔子的教學,著重實踐,并非一開始就講求形而上的學問。也就是說,討論儒學不克不及只由思惟史角度進手,更主要的是要探討其實踐的功夫,也就是修齊治平的立論。分開來說,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家與社會,著重于修齊功夫,所以重視教養,或說正身,對社會進行教化,是其表現,尤其將儒家的禮之義,呈現于士門家禮、家學、家法等。一是國與全國,著重于治平表現,所以士者以進世為目標,從政(進仕)是重要途徑。國家、全國的治平,是其幻想。為達成治平,君臣共建禮、律次序,是漢以來的目標。漢以來因已樹立君主專制政體,所以此處的禮,著重于樹立君主威儀的儀注,也就是著重禮之制與禮之儀。律的實質表現為兵刑。君主如能具體把握禮、律要素,即可樹立國家甚至全國次序。
中國中古時期的特質,在于政治力與社會力互具妥協性;這一點與上古時期(指三代)的政治力依靠于社會力,與晚世時期(宋元明清)的社會力寄生于政治力者分歧。中古時期的政治力重要是把握律(或謂兵刑),以樹立威勢;此時的禮,側重于禮之制、禮之儀,成為權力的包裝。社會力重要是把握禮,尤其禮之義,透過教導,呈現有教養的家學、家禮,透過鄉論,甚至參政,以禮導政,使政治成為德治。朝野努力將禮、律成文法化,然后遵守禮、律法典治國。其發展趨勢,從禮刑合一到禮(德)主刑輔,以樹立國家、社會次序。由于漢以后是以孔教主義治國,孔教首重孝道,于是服制(喪禮)成為家國次序的焦點;國家社會結構的基礎形態,成為家全國,家父長的成分制統治道理,也就成為(家)全國次序的基礎道理。
秦漢以后,王朝呈現盛衰分合更替不已,其基礎緣由,除“天命靡常”(《尚書•多士》)的後天原因以外,就是君主無法掌控兵刑(律),導致年夜權旁落,甚至傾覆。惟中國雖有王朝更替不已,但不致亡全國,重要是由于社會力可依禮樹立次序作為支撐。(參看顧炎武《日知錄•正始》)所以禮律是中華傳統文明最基礎的原因,也是把持政治社會次序的基礎道理,具體實踐于中古時期。此其一。
現代刑法,將犯法行為的階段,分為預備行為、著手實行、發生結果。預備行為又可分為動機、決意、陰謀、預備諸階段。關于預備行為除少數破例,凡是是不罰,蓋現行教學《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令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所以本條之另一面,說明法令無明文規定者不罰,充足表現罪刑法定原則之法意。但在傳統時代,如漢朝賈誼將人的行為,分作“將然”與“已然”兩個階段,行為在預備階段是由禮加以制約,行為在實行階段是由法(刑)加以制約,只是“常人之智,能見已然,不克不及見將然。”(《漢書•賈誼傳》)所以賈誼主張德教。這樣一來,以禮律規范行為,使人無法逃于六合之間。
歐陽修《新唐書•禮樂志•序》,指出禮共享空間為教平易近,只是三代以下,禮樂則躲于有司,用之于郊廟、朝廷,乃至“禮樂為虛名”。歐公所見為禮之儀,疏忽自魏、晉以來已努力于將禮之制及禮之義納進律令,國家透過律令施政,進行教化,至多就理論而言是這般。陳寅恪說:
司馬氏之帝業,乃由當時之儒家富家擁戴聚會場地而成,故西晉篡魏亦可謂之東漢儒家富家之復興。典午開國之主要設施,……其最可留意者,則為厘定刑律,增撰周官為諸侯律一篇(見《晉書•刑法志》)。兩漢之時雖頗以經義折獄,又議論政事,解釋經傳,往往取儒家教義,與漢律之文比傅引伸,但漢家法令,實本羸秦之舊,雖有馬、鄭諸儒為之章句(見《晉書•刑法志》),并未嘗以儒家經典為法令條文也。然則中國儒家政管理想之書如周官者,典午以前,固已尊為圣經,而西晉以后復更成為國法矣,此亦古今之巨變,推其原故,實亦由司馬氏出生于東漢儒家富家有乃至之也。
這是說西晉司馬氏以出生于東漢儒家富家教學場地,而將中國儒家政管理想之書由“圣經”作為“國法”,實是“古今之巨變”。在施政之具體做法,就是建制新的律令軌制,同時也進行編纂禮典,此事雖沒能如愿完成,但其具體以禮律建國,確實是“古今之巨變”,尤其頒行令典,除樹立軌制外,更具儒家教化意義。《晉書•講座場地刑法志》說:“(前略)故不人律,悉以為令。實施軌制,以此設教,違令有罪則進律。杜預奏事亦曰:“(前略)凡令以教喻為宗,律以懲正為本。此二法雖前后異時,并 以仁為旨也。”(japan(日本)《令集解》卷一《官位令•序》引述)《唐六典》卷六《刑部•刑部尚書侍郎》曰:“令,教也,命也。”凡此均強調令為設教之義。 TC:9spacepos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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